全程网上办案高效公正规范 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新安晚报 2018-11-24 09:44 大字

安徽省法院围绕切实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总目标,于2016年11月率先在全国建成覆盖全省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法、检、司3家减刑假释信息共享。全省20所监狱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具备远程视频开庭功能,实现法官在法院审判法庭、检察官在办公室、狱警和罪犯在监狱法庭,进行3方远程视频开庭,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案件办理全程网上操作、全程留痕、节点防控,减刑假释工作的关键环节全部在阳光下运行,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那么,信息化时代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如何做到更加公平公正?

“全省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做到依法严格规范,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榕介绍说。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结合安徽实际,经过深入调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细则》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条件、审理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进一步细化,严格减刑假释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全省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公正。法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对全案综合审查,确保审理的实体公正。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职务、金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3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严格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备案审查制度,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加强对下级法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预防司法腐败。对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犯、病犯、过失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从宽掌握,适当放宽减刑的幅度、减刑假释的间隔期。力求宽严相济,通过“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罪犯;通过“宽”,教育、感化和挽救绝大多数罪犯。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江烽介绍,中央部署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全省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减刑假释工作。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及20所监狱进行沟通,对仍在服刑的涉黑恶势力罪犯进行精确排查,深挖黑社会犯罪案件的线索。合议庭法官深入监狱核实报请材料,从严把握涉黑恶势力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对未主动赔偿损失、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社会影响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严把握涉黑恶势力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对需要扣减减刑幅度的案件,依法进行扣减。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案件办理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为配合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全省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积极推进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量化减刑幅度的标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1重审改判死缓扣减已服刑期

罪犯史典礼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2月,因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8月,罪犯史典礼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1月裁定将罪犯史典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裁定将罪犯史典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3次作出裁定,对罪犯史典礼共减去有期年6个月。省检察院以罪犯史典礼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以扣减为由,提出检察建议。省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典礼原判决即利辛县法院于1994年11月24日作出的(1994)利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史典礼于1995年2月18日入监执行。新判决即亳州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史典礼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经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于2004年10月12日送达后生效。据此,史典礼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为9年7个月24天。

省高院认为,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新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罪犯史典礼因犯抢劫罪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虽然本案再审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5月10日,也即发生在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新司法解释之前,但从有利罪犯的原则出发,对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新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扣减。综合考察罪犯史典礼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省高院依法裁定,罪犯史典礼原判决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在再审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的刑期内,酌情扣减5年1个月。2缓刑期间立功考验期减二年

罪犯陶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1月,马鞍山市司法局向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对罪犯陶某减刑的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月24日在马鞍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马鞍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履行罚金刑,罚金40万元已缴纳,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检举、揭发两起他人犯罪活动。

马鞍山市中院认为,罪犯陶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检举、揭发两起他人犯罪活动。陶某检举、揭发的第二起案件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应当认定陶某检举、揭发该起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罪犯陶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遂裁定对陶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缓刑考验期缩减2年。3损失未全挽回减刑幅度从严

罪犯邹维琴原系芜湖市镜湖区政协副主席,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扣押的赃款80万元,梅花牌手表一对,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8年1月,省女子监狱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对罪犯邹维琴予以减刑8个月的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月16日在合肥市中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维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挽回。

合肥市中院认为,罪犯邹维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滥用职权犯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30万余元未能全部挽回,结合犯罪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遂裁定对罪犯邹维琴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4悔改证据不足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唐继志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8年8月,宿州监狱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继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因违纪被严管集训处罚2次、扣分处罚3次。

宿州市中院认为,罪犯唐继志在服刑期间,虽获表扬奖励5次,但其不遵守监规,多次因违纪被处罚;所犯罪系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又系累犯,执行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唐继志不予减刑。5罚金赃款未交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郦表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庆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8年1月,铜陵监狱向铜陵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铜陵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郦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原判决中的罚金10万元、赃款140万元均未执行;该犯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83元。

铜陵市中院认为,罪犯郦表在服刑期间有较高消费行为,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罚金和巨额追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郦表不予减刑。6涉毒恶习难改假释不予批准

罪犯胡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年2月,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安庆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表扬奖励2次。另查明,罪犯胡某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5月被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6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罪犯胡某婚姻状况为离异,父母均年事已高。

安庆市中院认为,罪犯胡某有吸毒史,且有毒品犯罪前科,本次入监狱服刑又是因毒品犯罪,可见其涉毒恶习难改;其家中妻子已离异,父母均为高龄,家庭监管帮教条件不佳。如将其假释,难以把握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不予假释。周瑞平高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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