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冒用信用卡,为何结果不一样 民警给你详细解释一下信用卡诈骗
本报记者陶相银通讯员李恒灿
日前,双岛边防派出所接连破获两起与信用卡有关的案件。一女子将银行卡忘在取款机内,而后方的女子韦某则从卡内取走了3400元,事后韦某被行政拘留10天;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符某帮人代办信用卡,却把卡私自留下且恶意透支,最终符某被刑事拘留。
别人忘取银行卡
她取走3400元
日前,在张村镇,王某去一家自助银行取款,但她取了现金后就匆匆离开。当天下午,她的手机又收到两条提示短信,她的银行卡有两次取款记录,第一次为400元,第二次为3000元。这时,王某才想起忘了拔出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
接到王某的报警后,双岛边防派出所民警调取了自助银行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王某取款时,身后有一名中年女子在排队,待王某离开后,女子来到取款机前,她没有把自己的银行卡塞进取款机,却先后两次取款成功。
民警根据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展开排查,最终将这名女子找到。经查,该女子韦某是附近一家企业的职工,当天她发现取款机的显示屏还是处于取款界面后,尝试着输入了“400”,取款机果然吐出了400元钱,她当即又输入了“3000”,再次得手3000元。之后,韦某把3400元钱塞进自己钱包,任由王某的银行卡被取款机吞掉,匆忙逃离了自助银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依法对韦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不还钱
今年8月份,刘某接到某银行打来的催款电话,称他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已经透支多日,欠下7800多元。刘某纳闷,自己手中从没有这家银行的信用卡,又怎么会欠款呢?
接到刘某的报警后,双岛边防派出所民警对这种信用卡进行了查询,发现这张银行卡确实是以刘某的名义办理的,而且有刘某的亲笔签名,但这张卡却一直被另一男子符某使用。此时,刘某才恍然大悟,他确实曾于去年找符某帮忙去申办一张信用卡,也跟着符某去银行递交了各种证件并签了字,但之后符某却告诉他,卡没办下来。不曾想,卡确实办下来了,还一直被符某透支使用。
经进一步查证,民警发现受害人还有韩某和鲁某,他们也均是听说符某“在银行有关系”,找符某帮忙办理信用卡,而符某以同样的手段,将信用卡据为己用,并分别透支6000余元、8000余元。
因符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且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环翠警方依法将符某刑事拘留。
民警说法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信用卡诈骗行为有四种,分别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在这两项法规中,均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民警解释,在这两起案件中,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所以被处以行政处罚。而刘某的行为则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恶意透支,由于数额较大,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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