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受贿案一审宣判 领刑十年

亳州晚报 2018-09-14 10:06 大字

本报讯  9月11日,谯城区法院对市科技局原局长李锋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锋的受贿所得赃款18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65万元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其余119.6万元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锋先后担任亳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利辛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涡阳县委副书记,在此期间,李锋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等人现金、购物卡价值109.6万元;向汪某某等人索取现金、房屋价值248.6251万元,其中索贿价值133.6251万元的房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上受贿款合计358.2251万元。案发前,李锋已返还施某某30万元;案发后,李锋特定关系人刘某退缴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锋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而受贿,又有多次索贿行为,属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李锋向汪某某索要价值133.6251万元的两套房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锋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李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 记者 李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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