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赵延峰因保管不善,将证号阳国用(2001)字第 52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位于翟王镇经贸园区地号103-01-89),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我单位于 2020 年5月 22 日根据阳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 1622 执231 号之六取得该房产,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7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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