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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 他与朋友制造虚假诉讼

鲁北晚报 2015-09-09 10:05 大字

□通讯员 赵凤良 晚报记者 常云怡  

晚报讯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案件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被判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几年前,阳信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朝某因债务纠纷,被债主梁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174.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查封该公司部分设备。同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裁定,对该公司装载机三台、洗煤机、筛选机、粉碎机、配煤机各一台进行查封。后梁某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为逃避债务强制执行,朝某开始想办法不让财产落入债主手中的法子。同年12月底,朝某找到自己的两个朋友刚某和庸某,三人密谋虚构了朝某公司向刚某和庸某分别借款40万元、30万元的事实,由朝某为刚某、庸某书写虚假借条,再由刚某、庸某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刚某、庸某申请执行,“双方”又顺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将该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及所有钢结构厂房折抵“所欠”刚某、庸某的70万元欠款。2014年3月,包含原债主梁某申请查封设备在内的所有机器设备被变卖,连公司钢结构厂房等财产都被变卖或运走,大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梁某债权未能实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密谋策划的虚假诉讼东窗事发,刚某、庸某先后被抓,迫使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5年5月8日,一审法院认为,朝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刚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三人犯罪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刚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朝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刚某、庸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滨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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