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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实为诈骗 “励志男”变阶下囚

鲁北晚报 2015-05-22 17:29 大字

隔着虚拟的网络,人人都可以对自己进行伪装,无盐变西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只是虚荣心在作祟,那么在法律层面并无可厚非,但如果有人伪装自己是为了欺骗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则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加好友后诈骗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由一个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以诈骗为生的社会青年,借助网络的虚幻摇身一变成为刻苦奋斗的“励志男”,并俘获了受害人李丽(化名)的芳心,让李丽为他甘心付出了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张某与李丽(被害人)是通过微信相识的,从最初的陌生到无话不谈,两人聊得起兴之后,便以“姐弟”相称。在聊天中,张某编造了一个励志男的故事,告诉李丽他从小父母离异,跟着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却被继父虐待。张某谎称,为了改变生活,他吃苦受累,坚持奋斗,最终事业小有成就。为了佐证他的谎言,他还向李丽发送了他的房子和车辆的照片,取得了李丽的信任,并俘获了李丽的芳心。

李丽被张某的“逆袭”经历迷住了,而由于张某年轻又充满朝气,让李丽感受到了缺失已久的热情,对张某的要求,李丽开始无法拒绝。随后的日子里,张某以做生意、家人生病等理由,先后从李丽处骗得钱款4万余元,但都在个人挥霍中花费得一干二净。随着张某的胃口越来越多,李丽也产生了怀疑,多次催促张某还钱。最后,张某直接删除了李丽的微信好友,李丽这才意识到,在聊天中看似已经相互深入了解的两人,除了微信这个联系工具外,她竟没有掌握张某任何实质的信息。张某人间蒸发后,李丽明白了自己被骗的事实,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阳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家属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微信是当下年轻人的“交友利器”,但它在带给人们多样生活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骗财骗色的案件多发,希望人们能够提高警惕,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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