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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逼女儿堕胎 这样做违法吗?

鲁北晚报 2014-09-18 11:49 大字

□晚报记者 常云怡

说起“彩礼”二字,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将它当成衡量相爱程度的砝码,有人却将它视为阻挡爱情的洪水猛兽,对阳信县的小张(化姓)来说,答案显然是后者。有关彩礼的纠纷,不仅让这个年轻人与岳父母家势成水火,还让他面临着失去孩子的危险。

小张和女友小玲(化名)的感情一直很好,小情侣一直奔着结婚的方向努力,但小玲的父母却一直对小张的家境不满意。来自长辈的压力没有阻碍两人的感情,今年4月,小玲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为了给小玲一个名分,两人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谁知道,即便小玲已经怀孕,小张依然过不了丈母娘这一关,小玲的父母嫌小张给的6万元彩礼太少,在多次和小张协商未果后,竟然提出要小玲把孩子打掉,拒绝这门亲事,而小玲架不住父母的压力,竟也有动摇的迹象,这让小张又急又气。小张就此向晚报《律师说法》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已经是自己妻子的小玲,有权利擅自打掉属于两人的孩子吗?

□律师说法

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 王岩松

此事中两人家庭方面的背景因素我们不予探讨,只说女方有没有权利单独打掉孩子的问题,这涉及生育权这个话题。

堕胎、流产在法律上称为终止妊娠,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法院很可能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和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生育权确实受损,但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可以要求离婚。但在此案中,女方怀孕已经将近6个月,引产不仅对两人关系有损,还将对女方健康不利,生育对于双方和双方家庭来说都是大事,夫妻应当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尽量解决。

本报联合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滨州市律师协会推出《律师说法》专栏,每周选取一个可读性强、有一定典型性及社会影响的案例,邀请知名律师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地宣讲法律知识,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为市民搭建免费法律咨询平台,解答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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