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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注明无“三包”推脱责任法不允

鲁北晚报 2014-01-07 12:32 大字

□通讯员 翟鑫 闫立军

晚报阳信讯  2013年12月26日,阳信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电话投诉,称其于在阳信县一小家电商场,花78元购买了一台便携式迷你插卡音响,没想到电池使用时间太短,充一次电还使用不到一个小时,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重新换一台,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致电阳信县消协请求帮助。

接消费者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插卡音响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齐全,使用说明书规格参数中注明最大音量可放6个小时,中等音量可放8个小时,保修卡上注明整机保修三个月。商场负责人解释说,音响无质量问题,因为音响电池在充电时操作不当易损坏,所以在收据上已注明不予三包。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对商家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判定无效。”经过消协的耐心说服教育,商家认识到了其在收据上注明音响电池不予“三包”是错误的,当即承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三包,并对消费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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