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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 理赔金额怎么定?

鲁北晚报 2013-08-12 13:15 大字

□晚报记者 希彤 国锋

晚报15505430155热线讯  近日,阳信县的货车车主杨爱东反映,5月份,他的大货车在河北境内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可是到现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也没到位。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物价认定书上的价格不认可,双方核定的金额存在悬殊。

为了规避风险和经济损失最小化,给车辆入保是大多数车主的初衷。

可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往往不尽如人愿,正如杨爱东所讲,“入保险时,脸色都是笑眯眯的,办事也很痛快,程序简单易操作。而索赔时,面色难看不说,程序也繁琐。”那么,杨爱东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凭证上的金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赔标准赔付,事情又该如何解决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滨州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爱国。律师介绍,如果事故涉及的金额不大,投保人可依据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及实际的理赔金额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未妥,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规定,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至截稿,记者得知保险公司已同意按交警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赔付。

>>律师: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杨爱东介绍,事发后保险公司的勘查员来到现场,核定了900多元的损失。因对此结论存在异议,杨爱东拿着手续回来投诉。保险公司又重新核定损失金额为1600多元。因保险公司的定损额度与物价部门的认定价格、实际的赔偿额度仍存在很大出入,8月5日,杨爱东再次找到了承保公司。

工作人员调出了事故现场照片,认为这些损失不足以赔偿近5000元的数额,还拿出了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文给杨爱东看。“因保险事故损坏的部件还能修复,应当尽量修复。只有没法修复了,才能更换部件。”工作人员介绍,“物价局只能鉴定价格,没有鉴定损失的权力。”

>>理赔金额出入大 赔偿金谁说了算?

杨爱东介绍,5月8日他驾驶大货车行至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境内,在倒车的时候不慎与后面的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

事后,海兴县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杨爱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赔偿的问题上,他们还委托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了评定,给出了损失价值为4978元的结论。就这样,加上其他费用,杨爱东在这起车辆碰撞事故中,共支出赔偿金5200元钱。

“因为是交警部门处理的,有正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物价局的物价认定书,还有交警队的赔偿凭证,手续都应该全了。”杨爱东介绍,自己的货车在滨州某保险公司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事故险,“有了这两个险种,处理这起事故就够了。”

然而,当杨爱东来到保险公司索要这笔赔偿时,却遇到了麻烦事儿。

>>手续齐全 理赔却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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