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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上“解释权”不是挡箭牌

鲁北晚报 2013-03-01 14:16 大字

□通讯员 李国庆 商建鹏  

本报阳信讯  参加店庆促销活动获赠100元的代金券,使用时被指只能购买指定商品,商家还搬出了“最终解释权”的这个“法宝”。2013年2月25日,阳信县消费者协会劳店分会调解一起限制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2月25日下午,阳信县劳店镇吴先生来县消协劳店分会投诉,称某家电商场所赠代金券在购物时不能使用,自己有点想不通。前几天吴先生逛街时发现,当地某家电商场正在搞店庆促销活动:购物满500元送100元代金券。于是吴先生花588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彩电,获得了100元的代金券。吴先生寻思着代金券拿着没啥用,于是选购了一款价值148元的某品牌豆浆机,打算自己添点现金,把代金券用上。

结账时,店员却说豆浆机、电水壶这类的小件家电不能使用代金券。必须要购买单件超过600元的家电才能使用,超出部分必须付现金且每次只能用一张100元代金券。吴先生听后认为该店的做法不合理。但任凭其怎样理论,店方均以海报右下角“该活动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为由不予回应,吴先生随即向县消协劳店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家电商场门前张贴的店庆活动海报并没有明示具体的活动细则,海报右下角用小字标注着“该活动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的字样,如果不仔细看,根本就不会注意到。根据相关法规,“最终解释权”属于违法行为,该商场所规定的“该活动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的条款不但是无效的,而且是霸王条款。经消协调解,店方允许吴先生用代金券进行结算,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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