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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割伤手 “家长陪护”岂是免责理由

鲁北晚报 2012-08-13 15:30 大字

□通讯员 王志强 王晓莹   

本报阳信讯  8月5日下午,许先生带着12岁的儿子到阳信县某游泳池,花费10元,练习游泳。在舒适干净的泳池里孩子练得很开心,但不巧的是该游泳池旁边的一处不锈钢扶手出现断裂,不知情的孩子,在抓着扶手上岸时手被深深割伤。花费165元治疗包扎后,许先生向游泳池管理人员提出赔偿要求,但是游泳池管理人员以孩子练习游泳,家长一旁陪护,出现事故与游泳池开办方无关为由,拒绝赔偿。8月6日,交涉无果的许先生,找到阳信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

经调查,游泳池管理人员确实在设备管理维护上存在疏忽,没有及时维修不锈钢扶手,导致消费者被割伤。根据相关规定“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游泳池管理人员最终对扶手处进行了维护并向许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用165元,许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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