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果树受损 法律援助“追”赔偿
□本报记者 房艳梅
通讯员 韩英选 延芳
本报讯 3月13日,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薛某某等七农户在阳信县生资公司第三零售部曹某某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由四川国光家化公司生产的瓶装国光氨基酸、锌、铁、钙、钾、硼及用于给果树输液吊袋数支。销售商曹某某向薛某某等七农户提供了这些肥料的配制施用方法。薛某某等七农户分别给自家梨树进行输液。输液后第二天发现吊袋中本是黄褐色的肥液竟然变成了绿色,吊袋底部出现大量絮状沉淀物,且上层漂浮着少量气泡。
4月13日应是梨花即将开放时,但薛某某等七农户发现大量梨树枝组的花朵不仅不能开放,而且花柄粗短、花瓣呈黄褐色并干枯,部分花朵已经开始萎蔫。最终导致大量落果。鉴于出现的灾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某某等七农户于5月17日向县消协进行了投诉。经鉴定曹某某所提供的肥料配方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文书分别向薛某某等七农户及销售商曹某某送达,双方均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薛某某等七农户数次找销售商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于是薛某某等七人来到阳信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首先会见了薛某某等七人,初步了解了七农户有关梨树问题的相关情况和诉求,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后,援助律师分别为七位受援人起草民事诉状,在征得七位受援人同意并署名后,代其到县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
立案后,办案法官于庭前多次找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方态度蛮横,拒不赔偿,调解未果。
法庭上,援助律师针对七位受援人果树受害事实,由曹某某所提供肥料配方不当所致,应承担相应责任。6月29日,阳信县法院作出判决,曹某某赔偿薛某某等七农户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221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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