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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应承担的责任 拘留期间履行义务

鲁北晚报 2012-04-06 16:21 大字

近日,阳信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拘留措施,成功执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孙某雇佣张某为刘某建房,刘某又购买了李某的水泥檩条,并由李某派吊车吊至山墙上,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檩条移动速度过快,惯性较大,将站在屋山墙的张某碰下,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问孙某、李某要赔偿款,但两人互相推脱不给,无奈张某将孙某和李某二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受伤,主要是李某所雇吊车司机操作不当致檩条移动过快冲击力较大所致;其次,孙某应预见张某徒手接檩条存在一定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此,对于张某所受损害,孙某按其过错程度承担30%责任,李某承担70%责任,判决孙某、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23200元。孙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但被执行人孙某、李某拒不按判决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2011年3月4日张某向阳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一庭法官多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来到被执行人孙某的住所,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孙某。最后,刘某被执行法官给堵在家里,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间,执行法官耐心的做孙某的思想工作,孙某听后十分后悔,2日内就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另一位被执行人李某在得之孙某被拘留的消息后,也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至此,这起长达近2年的官司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时间:3月12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本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却不肯履行,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期间方知后悔。用了两年的时间躲避债务,迫于法律威严2日内交齐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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