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婿做担保 到头来要还20万债务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为了一点遗产,就对薄公堂,请问,是钱重要,还是亲情重要。
近日,阳信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社借款合同案件,因到期不还款,借款人张某被判向阳信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偿还20万欠款,担保人吴某、任大、任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9月,24岁青年张某想做纸箱生意,因手头资金不足欲向信用社借款20万,由张某的岳父吴某、二位叔伯舅舅任大和任二提供担保。2011年2月,张某无法如期还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张某偿还贷款及利息,三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信用社与吴某、任大、任大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从2009年9月27日至2011年2月26日,信用社在最高限额20万元内,对借款人张某发放贷款,在合同约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张某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三位担保人在上述期限和2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9月张某第一次向信用社借款20万,因纸箱生意未联系妥当,暂时未用到大笔款项,遂及时偿还了贷款。2010年5月,张某以做生意为名第二次向信用社借款20万,转手就将借款全部投到股市中,却是血本无归,借款到期日无法还款,这才有了这起官司的起因。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担保人以张某第二次借款他们不知情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判决被告张某向信用社偿还借款20万元及本金,三担保人吴某、任大、任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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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阳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