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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伤 法官助其讨要赔偿

鲁北晚报 2011-04-29 17:48 大字

□通讯员 魏晓雪 张龙庆

2009年8月28日,56岁的史某干活时不慎从在建高楼上坠下摔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一家人陷入了困境。

■外出打工横遭不幸

2009年5月,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建一座六层的办公楼,并将办公楼的主体土建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杨某。经过招工,2009年8月,史某来到了杨某的施工工地干壮工,并约定了一天60元钱,包吃包住的待遇,史某对这份工作还比较满意,跟妻子盘算等领到工钱给家里补贴些家用。28日,打工半月的时间,史某从在建的楼上坠下摔伤。史某立即被送往当地县医院救治,由于病情比较严重,当晚就被转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从此,史某家人开始了长达一年的治疗,四处求医问药,但是史某终未见好转。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2010年2月,史某及家人以杨某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史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认定:史某属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小脑幕切迹疝形成,导致史某几种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他人辅助。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该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史某为被告杨某提供劳务,受其管理并向其领取报酬,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杨某应承担史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杨某没有任何建筑行业从业资质,山东某食品公司明知承建方杨某无资质而仍与其订立施工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史某支付赔偿金31万余元,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负连带责任。2011年3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网络查找助执行

手握判决书,史某家人充满希望的去找两位被告索要赔偿款,未想两被告均躲避不履行义务。史某家人找到阳信法院要求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另有一起涉及2万元的借款案件正在被执行,无能力赔偿。遂决定在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身上下功夫。

如果按照常规程序处理,承办法官需要先到工商局查找企业的登记号、行业代码,再报山东省高院并由其到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查询企业信息,来回需要耗费两月之久,非常不利于申请执行人。承办法官考虑到,如今大多数公司为了宣传,在网上都建有自己的企业网站,能不能在网络上搜到办案需要的信息呢?

果然,法官查到了该公司的网站,并从中查找到了重大线索:“该企业被山东省农业银行评为‘AA+’信用企业。”办案人员一阵激动,这就代表着该公司极有可能在农行存有大笔资金,史某的赔偿款很快就能兑现了!承办法官及时向农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后得知该企业确实在农行有存款。考虑到史某现在极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全部依赖家人照料的现状,4月27日,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该企业在银行的存款306014元,为该案的下一步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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