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借条负责?
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事情有真假,证据也分真假,谁举得证谁负责,谁做的事谁心里明白!
本是一张普通的借条,到了法庭上却成了真伪难辨的“证据”。原告手持借条要钱,被告却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到底谁该为这张借条负责呢?
2008年10月,家住阳信县的李某急需用钱,遂向朋友刘某借款15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还款。一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告刘某多次跟李某催要钱款,而被告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称刘某所提交的欠条非他本人所写,也从来没有向刘某借过钱。由于李某极力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刘某所提交的欠条难以直接确认为定案依据,需要通过特殊手段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甄别,才能确定该借条是否为李某所写。
法律规定涉案人员在提交证据时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同时也应当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借条这一证据,而被告李某不认可,则借条就处于真实性不明的状态,刘某要证明借条是真的,并且要回欠款,就需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阳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得出结论,李某对刘某提供的欠条否认是其本人所写,也否认存在向刘某借款或欠款的事实,因此对欠条是否是李某所写即欠条的真实性,原告刘某仍负举证责任。他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也可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但刘某并未这样做,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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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阳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