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一起金融借款抗诉案改判 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滨州日报 2021-11-26 00:55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刘真真报道)“谢谢你们查清了案子的事实,如果没有你们,我们要遭受巨大的损失。”近日,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将写着“为民维权、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无棣县检察院。

8月12日,无棣县检察院对涉及李某甲、李某乙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提请抗诉后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20年8月,李某甲因办理按揭需要打印征信时,发现名下有贷款逾期,且已被列为“失信人”,其将此事告知同村村民李某乙,经向法院查询档案后发现两人均被冒名贷款,且相关法律文书均由同村村民李某丙一手代签,法院判决两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各5万余元。两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再审期限为由予以退回,无奈之下,两人向无棣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详细阅卷发现,法院向两申请人送达诉状、传票、判决书等文书送达回证均显示代收人为“李某丙”,但李某丙作为代收人,没有任何委托授权文书。法院庭审笔录显示,当事人也只有某银行无棣支行出庭,其他人均未出庭。

面对法院卷宗中出现的问题,无棣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林宝在案件讨论时说:“真相只有一个,一定藏在事实背后,我们要做的就是针对疑点,挖掘真相,找准抗点。”

针对疑点,办案人员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及存取款凭证,发现两申请人贷款利息偿还主体及贷款资金支取最终主体均是李某丙,于是又两次找到李某丙向其询问,但李某丙拒不配合。为把案件办理得更加扎实,检察官一方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贷款合同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不是申请人所写。另一方面,又对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担保人在某银行无棣支行的贷款也是李某丙找其帮忙办理的,案件至此真相大白。

无棣县检察院最终认为本案贷款是李某丙擅自借用两申请人名义所为,两申请人与某银行无棣支行不存在金融借款关系,且诉讼过程中法院未有效送达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缺席判决损害了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市院提请抗诉。法院再审调解免除了两申请人的偿还责任,两申请人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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