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两千万建盐场5年就被山东一县解约“另嫁” 补偿款难兑现
14年前,被山东滨州市无棣县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山东商人孙洪新,与无棣县国资局签订了2000亩土地租赁合同经营盐场。5年后盐场初见雏形,在未正式解除租赁合同前,他发现无棣县政府将其租赁的部分土地出让给他人。合同最终解除后,面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租赁土地地上附着物1200多万元的评估价,无棣县政府对此补偿迟迟不予兑现。
5月14日上午,无棣县副县长张恩传对上游新闻(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称,相关情况要找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牛冬雪了解情况。此前的5月11日,牛冬雪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赔偿正在积极协调中。对于县政府为何在租赁合同未解除前就将土地出让一事,其表示不清楚。
孙洪新在山东滨州市无棣县租赁土地上经营的盐场。受访者供图
投2000万建盐场刚5年,县政府突然解除租赁合同2006年5月,山东滨州商人孙洪新与无棣县国资局签订了2000亩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如因县以上重点项目工程需要,无棣县国资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补偿。
2011年,在经历了5年的投资建设期、累计投入超过2000万后,孙洪新的盐场初见雏形。
孙洪新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2010年底,山东滨州中瑞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瑞牧业)的相关负责人找到他,说给其800万,让中瑞牧业接手该块土地,孙洪新没有同意。“2011年春节后,无棣县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来找我谈,说政府要收回土地,也是因为补偿金额少,我没同意。”
孙洪新称,他当时是被无棣县政府招商引资来投资盐场的。受访者供图
2011年7月5日,无棣县国资局向无棣县公证处申请保全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文书证据。同日,无棣县公证处公证员以及无棣县国资局代理人,向孙洪新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孙洪新当场予以否认,并拒绝签字确认。“因为没有法律常识,当时以为送达的时候我拒绝签字就可以了。”孙洪新称,2011年9月无棣县国资局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洪新与其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孙洪新返还所租的土地2107.5亩。
2013年10月9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于2011年7月5日解除;孙洪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所租赁的2107.5亩土地。
孙洪新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期间,无棣县国资局一直在收取孙洪新的土地租赁费。据孙洪新提供的单据显示,2013年5月22日,无棣县国资局还向孙洪新收取了土地租赁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孙洪新向无棣县国资局交纳涉案土地的租金,到2014年5月20日为止。
孙洪新称,如相关材料未造假,2007年、2013年的两次土地权属出让,说明在其租赁合同未解除时,政府又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这明显违反相关法规。受访者供图
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盐场土地出让给了别人?孙洪新称,由于无棣县国资局迟迟未对自己所开盐场进行价值评估(按合同规定,国资局回收租赁土地需对盐场进行补偿),他也未拆除和搬迁盐场相关设备。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但中瑞牧业等不及了。2018年1月29日,中瑞牧业的关联公司山东神力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未经孙洪新同意就将其盐场的10多间房子推倒,导致房内物品受损。后经无棣县价格中心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57402元。
2019年,无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上述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提供的3份来源显示系无棣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情况说明,让孙洪新意外得知:在其租赁土地的合同期内,无棣县国土局便已经给中瑞牧业办理了土地证。
孙洪新手中掌握着一份公司实控人《证明》,以及3份显示来自无棣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情况说明。由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港海滨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中瑞牧业有限公司,同属于一个实际控制人张洪欣。这3家公司都位于山东无棣县黄河岛内。
另外3份来源显示系无棣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分别是:1、(棣)国用(2007)第07011号显示,土地使用权人:山东省滨州港海滨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456926㎡。2、(棣)国用(2013)第13272号显示,土地使用权人:山东省滨州港海滨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113042.1㎡。3、(棣)国用(2014)第14290号显示,土地使用权人:滨州中瑞牧业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有偿使用,使用面积370262.3㎡。
孙洪新表示,经核实,上述3个文件涉及的土地,大部分均在他租赁土地范围内。“直到2014年4月,滨州中院才终审判定租赁合同解除生效,发生在2007年、2013年的两次土地权属出让,分别发生在我租赁土地不久,双方仍在诉讼期间。我对此毫不知情。”
“虽然2014年滨州中院最终判决双方在2011年7月合同解除生效,但在诉讼期间,没有终审判决前,相关部门是不能将争议土地出让的。”孙洪新的诉讼代理律师王长征向记者表示,《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此,孙洪新向无棣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无棣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第7号回复称:孙洪新所申请的《土地使用权证》材料因涉及第三方隐私,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局向滨州中瑞牧业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对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该信息不公开。
对于孙洪新的说法,5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无棣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孙豪德,其核实记者身份后称一会儿打过来,但记者连续3天都未接到其回复电话。5月14日上午,记者再次拨打孙豪德电话,他还是称一会儿打过来。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接到电话。
无棣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牛冬雪则表示“不知情”,要求记者加其微信提供相关材料,但是记者加其微信也未获得通过,多次拨打电话回复称“在开会”。
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57.94万元。受访者供图
1200多万的评估补偿款,政府迟迟未兑现2014年4月21日,滨州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生效,孙洪新即向无棣县国资局发送律师函,主张地上附着物盐场补偿。但无棣县国资局迟迟未给予答复。
几经周折,2018年底,无棣县国资局和孙洪新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孙洪新租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盐场厂房、设备等)进行评估。2019年3月,该评估机构给出评估价值为1257.94万元。
一年后的2020年3月下旬,由于无棣县政府仍未兑现补偿,孙洪新无奈之下,向滨州市委书记佘春明发去短信诉说其遭遇——无棣县政府多年来拖欠款项,导致其郁闷成疾。今年4月底,无棣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牛冬雪通过电话向孙洪新表示,佘春明书记已经此件转办到无棣县政府。
牛冬雪表示,让神力公司和中瑞牧业的实际控制人张洪欣,先给孙洪新600万元。对此孙洪新表示不接受,“张洪欣和我没有关系,是政府欠我钱,我不会从张洪欣手里拿钱。”
5月11日,牛冬雪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上述评估报告,无棣县政府和孙洪新都不认可,所以县政府也在积极协调中。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距离2020年3月8日评估报告最后有效限期(一年)已将超过2个月,但无棣县政府还是没有兑现补偿。
对于牛冬雪的说法,孙洪新明确否认。“我认可评估报告,是无棣县政府不认可。而且评估报告中也载明,如果双方有异议,可在15天内与其协商;协商无效,双方可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或直接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申请调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据了解,5月12日,无棣县政府召集孙洪新的诉讼代理律师继续商谈此事。据其代理律师称,当天他与张恩传副县长、牛冬雪副主任就孙洪新租赁土地投资损失赔偿问题沟通,明确了孙洪新要求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赔偿投资损失,另外要求对解除合同后的利益损失和借款利息损失适当补偿。
5月13日下午,张恩传副县长、牛冬雪副主任召集孙洪新沟通赔偿事宜。据孙洪新提供的相关录音显示,对孙洪新提出的“为何在合同未解除前就将部分土地出让给他人”,张恩传和牛冬雪并未直接回应,但表示,如果张洪欣提供的3份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情况是假的,法院做了宣判,法院就有问题;如果提供土地情况是真的,那国土局就有问题。
5月10日和12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牛冬雪电话,欲向其核实相关细节,其称“在开会”。5月14日记者再次拨打牛冬雪电话,仍称“在开会,完事后联系”。截止记者发稿,未接到回复。
(原题为:《投2000万建盐场5年就被山东县政府解约“另嫁”,千万补偿款难兑现》)(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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