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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近两年来,已垫付救助基金248笔, 金额共计970.15万元 11处工作站让各县区申请基金垫付不再难

滨州日报 2016-09-13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管林建 李萍 报道)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获悉,滨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自2014年11月运行以来,已垫付救助基金248笔,垫付金额共计970.15万元。今年1—8月份,全市共垫付救助基金122笔,垫付金额561.08万元。其中,垫付抢救费112笔,共计548.11万元;垫付丧葬费10笔,共计12.97万元。

据该处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可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面向社会使用。同时,对于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可以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赔偿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受害人方提出抢救费或者丧葬费垫付申请的,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用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情况,将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者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救助基金适用于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主要有七个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中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申请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且受害人在医院急救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害人接受抢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仅对门诊、急诊抢救)、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抢救费用每日清单和汇总清单、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病情及抢救情况说明、住院病历等,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还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保险单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机动车逃逸导致不能提供第三、第五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受害人亲属需持有《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按照程序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害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运送、存放、冷藏、火化等丧葬费用原始单据;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保险单复印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机动车逃逸等原因,不能提供本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滨州市设有11个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工作站,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地申请救助

按照属地原则,受害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申请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为方便交通事故受害人就近申请办理救助基金业务,基金处在全市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共设有11个救助基金工作站,先期受理和初审救助基金相关资料手续。

另外,事故发生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的,需分别到滨城区、无棣县救助基金站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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