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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去世 老伴继子对簿公堂

鲁北晚报 2011-09-02 17:28 大字

时间:8月8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继母也是妈,也应该好好地孝顺,不能因为没有血缘关系而不管不顾。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年逾花甲的老人丧偶后,多在儿女的鼓励下再婚,使老人之间可以相互照顾,了却寂寞,共度晚年,儿女也少了些许牵挂。然而一方老人去世,包括继承在内的各种问题处理不好,却极易带来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8月8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父王某于200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电冰箱、彩电等财产,并于2006年共同建造砖瓦结构房屋一座,两人生活幸福。但2009年4月16日王某突然因病去世,原告感到十分痛苦。在办完丧事后,被告突然将原告从自己家中赶走,不给原告任何财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某辩称,涉案房屋所有权系其个人所有,涉案相关财产是其父亲生前购买,属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案房屋建造于原告李某与王某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和超占费,因此,该涉案房屋属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病故后,原、被告对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均依法享有继承权,另外二分之一系原告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房屋评估价值72796元÷2÷2=18199元,是应继承部分继承人应得份额。被告王某某主张的该涉案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应属其个人财产;其父亲养老保险金、房补卡和节日慰问金卡上面约有9000元现金;退休金卡上有6500元现金等,由于提不出足于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给付某某应继承份额1819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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