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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共同财产咋分配

鲁北晚报 2011-03-01 17:57 大字

时间:2011年2月16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总会扯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什么昔日夫妻就不能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互让一步坦诚相对呢?

近日,无棣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宋某向王某支付变卖的婚前共同财产一套商业用房价款的50%,即70000元。

王某与宋某于2010年7月经无棣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商业用房一套归婚生子王小某所有。离婚后,王某发觉涉案楼房已于2010年1月由宋某擅自将上述楼房以140000元的价格售与第三人,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遂向无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应对涉案楼房予以分割;由于购房的第三人不知晓宋某是擅自出售,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了涉案楼房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追回,故只能对出售涉案楼房的款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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