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会过期 后悔来不及
1997年8月,李某因资金紧张,在一金融机构借款7200元,约定1997年10月1日前偿还,并由张某、王某提供担保。到期后李某并未偿还,该金融机构多次催要,三人始终没有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该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及两位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
无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该金融机构诉求其偿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由于该金融机构与张某、王某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该金融机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二保证人主张保证之债,因此,它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债务人李某偿还该金融机构本金7200元及相应的利息,驳回其对担保人张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时间:9月13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看来这句话还是有几分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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