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市发改委“亮剑”价格违法行为
滨州日报/滨州网滨州讯(通讯员苏滨报道)3月17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滨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滨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滨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对涉及《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在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情况下超出正常销售价格的行为、相关时间阶段进销差价率超过文件规定的行为等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有助于维护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平稳。向价格违法行为“亮剑”,遏制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对平抑市场价格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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