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 首次提出对于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并逐年提高

滨州日报 2020-08-10 08:45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杜锦报道)为进一步推进滨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滨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任务目标、审批监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保障等内容,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依据《意见》,全市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装配率不低于50%。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住宅项目优先选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有条件的县(市、区)发展现代化木结构建筑。《意见》首次提出,对于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并逐年提高。

《意见》明确,2020年,各区、市属开发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开发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

《意见》对相关部门的审批监管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立项环节的监管,做好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有关指标的把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给环节要将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配建意见)中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等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示,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将装配式建筑事项纳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对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情况予以审查;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严格审查,对未落实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对落实装配式建造设计文件情况进行核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项目规划许可证时,依据联审后的项目设计方案等材料,对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情况予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意见》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给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工程,争取上级奖补资金;落实市级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获批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切实抓好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指标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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