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知识普及系列(七)
1、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字〔2010〕51号)规定,代收范围包括:
全市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建会筹备金。
2、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应当如何计提?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3、向税务部门缴纳工会经费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5日前,即每年4月1日-15日、7月1日-15日、10月1日-15日和次年1月1日-15日进行工会经费的缴纳。
4、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缴纳方式是怎样的?
缴费单位持总工会、税务部门联合下达《××××市(县、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缴费大厅申报缴纳本季度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开据《滨州市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可凭《滨州市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作为工会经费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缴费单位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到同级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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