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知识普及系列(六)
1、工会经费不能用在哪些方面?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2、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有哪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滨州市总工会滨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中心支行关于全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滨会发〔2013〕16号)等文件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进行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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