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新标准7月1日实施,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9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滨州日报 2019-06-24 10:55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张瑞王萌报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日前滨州市印发《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标准。

截至2019年6月,全市农村低保家庭44800户,低保人数58831人;城市低保户数2258户,低保人数3596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户数4815户,供养人数5071人。新标准将惠及5.2万户家庭6.7万困难群众。

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再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7:1

《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90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245元。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7:1。

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将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同时,将坚决治理“漏保”问题,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达到40%以上

自7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生活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划分标准,统筹使用。

全市将统筹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规范签署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同时,将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

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通知》明确指出,滨州市将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确保救助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6倍。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订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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