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眼睛受伤幼儿园赔偿60%

烟台日报 2019-03-20 09:4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王白石YMG记者任雪娜)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嬉闹时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园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名孩子的家长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孙某、黄某某、李某某在牟平某幼儿园教室内学习写字,黄某某坐在李某某的对面,孙某坐在李某某的右边。黄某某想用李某某铅笔上的橡皮,就伸手抢夺李某某手中的铅笔,李某某便拽着铅笔不给,双方拉扯中黄某某突然手一松,李某某持有铅笔笔尖一下触到了孙某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受伤,经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诊断为:1、右眼球穿通伤;2、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孙某数次到青岛眼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孙某前后住院治疗12天,合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同时,孙某的父母还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伤残评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孙某的右眼损伤构成9级伤残。伤情稳定后,孙某父母在与幼儿园及黄某某、李某某父母协商此事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各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只得诉至法院。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事发时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牟平某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应当得到妥善的管理、教育与保护。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家长并不在身旁,此时对幼儿的管理职责主要由幼儿园承担,在幼儿使用带有尖锐笔头的铅笔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黄某某与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幼儿园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疏于管理,是本案孙某受伤事件主要原因,故对于孙某的损失,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是导致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双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造成孙某损害的原因以及过错程度,对于孙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由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的监护人以及李某某的监护人对孙某的损害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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