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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滨州日报 2016-12-01 00:00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年月日起,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商品房经营单位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作出提醒告诫: 

一、各相关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各相关经营单位,要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共同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区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商品房经营单位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在收到该提醒告诫函之日起日内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逾期仍未按照规定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在专项检查期间,全市价格举报热线将广泛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将其作为违法线索进行重点检查。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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