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也能“表格化”,让人一目了然,一看就懂 滨州市两级法院实现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瘦身”
本报滨州讯 (通讯员 孟婷 报道) 为探索行政诉讼类型化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今年7月1日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探索推行“表格式”行政裁判文书。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经作出份“表格式”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言简意赅,一目了然,一看就懂
“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认为”,原本繁琐冗长的裁判文书被简化为三个板块,并以条目表格的样式制作成文,诉讼要素清晰明了,裁判理由言简意赅。收到“表格式”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对内容一目了然,一看就懂。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但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不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表述方式单一,内容交叉重复,法官制作耗时较长,既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不能只关注自身的逻辑性,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表格式”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创新,是在不影响司法效果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举措。
“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类型化行政案件
“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应当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也可以制作相应的撤销、确认、判令履行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等“表格式”行政判决书。
对于可以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案件,法官可当庭手填或勾选,通过“表格式”模板与具体案件信息的结合,实现文书即时生成并送达;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编辑后打印成文。“表格式”文书不仅缩减了文书篇幅,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繁简分流必要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成倍骤增。传统类型案件与新类型案件交织,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现象让行政审判法官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快速高效审理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选择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不仅可以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可以让当事人真切地参与到“司法产品”的“出炉”过程中,进一步增强裁判的公开化、透明化,从而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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