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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秸秆禁烧工作一并纳入考核奖惩

滨州日报 2016-11-16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袁东 祁少军  魏刚 报道)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滨州市首次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将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一并纳入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机制。

据了解,按照《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秸秆禁烧考核数据依据环保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数据监测核定结果。市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季度考核,秸秆禁烧实行年度考核。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和优良的县区。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5%、15%。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全市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全市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全市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SO2平均浓度)×15%+(全市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NO2平均浓度)×15%。综合考核得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70%+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3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分。

某县(区)补偿资金额度=综合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以某县区为例,若综合考核得分为1.25分,则会得到市财政生态补偿资金6.25万元,若综合考核得分为-1.25分,则会向市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6.25万元。

秸秆禁烧生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重点禁烧区域(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一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3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一处火点,向市财政缴纳1万元.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县区,市财政将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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