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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产抵押该如何登记? 滨州市国土部门就市民反映问题做出回应

鲁北晚报 2016-10-10 00:00 大字

□晚报记者  高  壮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国庆节前他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时候遇到困难,登记中心未能及时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记者在得到线索后第一时间采访到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王主任,那么具体情况究竟如何呢?

原来该市民当时申请抵押的房产属于划拨土地上房产,划拨土地上房产交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大产权房,国庆假期之前该类房产的具体登记办法尚未出台,所以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方便市民办理此类业务,在国庆假期已经加紧制定通过了《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暂行登记办法》,现在市民已经可以依据此办法来办理此类房产的相关登记手续。

王主任告诉记者,原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与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均属于划拨土地房产,针对这几种不同类型的房产,暂行登记办法给出如下解读。

原单位房改房:所在宗地已取得土地证的(包括单位产权的土地证或个人拥有的土地证),金融机构容许,可以进行抵押。在市政府出台办法前,实行过渡期政策。即:在不动产证明中注记,土地性质为划拨;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尽快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处理所得价款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所在宗地尚未取得土地证的,需先办理土地手续,再予以办理抵押。市政府出台办法后,按照文件执行。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同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抵押,满5年的可以抵押,但需按照《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已减免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居民安置用房上市交易执行现行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补缴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已经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未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不予办理。

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拆迁居民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关产权政策。已经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按照房改房办理方法进行登记;未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不予办理。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经济适用房办理办法进行登记。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日前有不少市民对于小产权房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仍然存在疑惑,对于这一点,王主任也明确告诉记者,目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王主任表示,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仍属于新生事物,各部门之间也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磨合,加之土地属性信息的复杂性,部分房产的产权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一定会尽全力为市民办事提供方便,希望市民能给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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