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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投保骗保受到严惩

鲁北晚报 2016-09-14 00:00 大字

骗保人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晚报记者 杨海滨

通 讯 员 梁鹤亭 王前进 

晚报讯 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保险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向滨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反映,客户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车辆在滨城区东外环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公司查勘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已不在现场且发现周边绿化苗木已枯萎,路沿石有新修缮的痕迹。

通过走访附近村民,有住户反映8月中旬发现标的车追尾了另一辆大货车并撞坏绿化带。安邦保险公司随即查阅标的车投保情况,发现该车之前未投保车辆损失险,客户于2015年8月25日加保了该险种,并且投保时验车照片与事故中损失车辆外观明显不同,因此怀疑该起事故有保险欺诈嫌疑,请求公安部门查处。

滨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迅速响应,按照工作流程,向滨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报案并移送线索。接到报案后,市经侦支队及时进行调查走访,详细了解嫌疑人及嫌疑车辆信息,经向滨城区公路局取证,证明标的车于2015年8月19日发生事故,并非2015年9月28日。根据证据线索,市经侦支队于2016年3月6日立案,3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经审讯,嫌疑人王某对其先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现场、事故过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目前,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保险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滨州市保险业务日益增长,给人民生活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各种保险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行业,更多守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

据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负责人梁鹤亭介绍,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的“倒签单”,又称“事后投保”,它是指在标的物已灭失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投保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保险人投保,之后再设计索赔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的一种方式。但不管是那种类型的保险诈骗,其社会危害性都是极大的,不仅会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是目前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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