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滨州三种情形可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 970万元救助金惠及248名交通事故受害人
□晚报记者 张卫建
通 讯 员 管林建 李 萍
今年7月4日下午,滨城区三河湖镇62岁老人李天更在杨柳雪镇一条乡村公路上遭遇车祸,肇事轿车将其撞倒后逃逸,李天更深受重伤。经抢救,李天更脱离生命危险并逐渐康复,但2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却让这个单身农村老人无力承担。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滨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民警多方工作,认为李天更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可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抢救费用,最终解决了老人的燃眉之急。李天更老人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滨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自2014年11月起步运行。截至目前,全市共垫付救助基金248笔,垫付金额共计970.15万元。今年1至8月份,全市共垫付救助基金122笔,垫付金额561.08万元,使众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处理善后事宜。
>>>三种情况可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
遭遇车祸伤势严重,急需一笔救命钱,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或是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等情况,该怎么办?
紧急状况下,事故受害者及肇事方都无法及时筹到抢救费用,医院进行抢救之后,这笔费用如何支付?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交通事故不仅导致很多家庭家破人亡,甚至还有因筹集抢救费用四处举债,甚至借用高利贷的现象。
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滨州市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工作。“救助基金”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依法追偿
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垫付丧葬费用,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并提交相应资料。
事故发生后,符合垫付条件的,如申请抢救费,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申请丧葬费,受害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自收到公安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对于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可以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赔偿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帐户。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方提出抢救费或者丧葬费垫付申请的,应当同时承诺受害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者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事故当事人按照属地原则申请救助基金
据介绍,按照属地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申请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为方便交通事故受害人就近申请办理救助基金业务,市公安局在全市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共设有11个救助基金工作站,先期受理和初审救助基金相关资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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