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滨州市市辖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辖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滨州市市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登记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三、 登记时间
自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8:30起,市辖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自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17:30起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未办结的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受理地点
滨州市黄河四路287号滨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黄河四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东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一楼西侧大厅)。
五、其他事项
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申请办理,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或登录滨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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