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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给商家宣传念“紧箍咒”, 购物谨防被“极限用语”忽悠

烟台日报 2016-08-25 08:37 大字

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商家宣称自己的商品“价格最低”、“销量最好”……然而,这种宣传往往水分不小,消费者常常因此而多花了冤枉钱。记者从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新出台的《广告法》明确要求禁止商家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语”,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如发现商家存在使用极限用语的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

春节前,一位来自滨州市的举报人通过网购的方式,在位于某网上购物平台的店里购买了一些商品。举报人向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该店主宣传该商品为“全网最低价”,并以较大篇幅宣传其商品的价格优势,认为该店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接到举报之后,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了投诉,并第一时间赶赴该店铺的实地经营现场。到达现场之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经营者关闭店门,并没有正常营业,经与该商家电话联系得知,其已于不久前回到了江苏老家办事。为了调查的有序推进,执法人员经请示上级批准,通知该店铺经营者前来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在这起消费投诉中,网店经营者不仅退款而且还支付了赔偿金,他究竟错在哪儿了?“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而且也不能断定在网上就有比他价格更低的。关键一点在于,他宣称‘全网最低价\’,这是一种违反了《广告法》的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刘辉对记者说。刘辉表示,商家在广告用语中使用的“销量第一”、“国家级”、“最高级”等词汇,在法律上称之为“极限用语”。根据《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禁止商家在宣传时使用极限用语,以保护消费者不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所欺骗;同时,还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不仅包含“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还新增了“自然人”。

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变化,实际上对很多消费者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记者从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修订前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而在新《广告法》中,即使是自然人、且没有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了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果广告内容没问题,那自然一切都好;可只要广告的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的发布者就可能成为索赔对象。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商广科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发布或转发广告时,要看清内容,确保转发的内容真实可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YMG记者徐睿通讯员杨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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