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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系真情 重拾信心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周建兵典型案例

新晨报 2014-11-03 09:57 大字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周建兵(化名),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汉族,文盲,因抢劫罪于2008年8月8 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2年8月7日从山东省鲁中监狱假释出监。案发前无工作,未上过学。

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其父亲已去世,母亲在家务农,已年逾六十,与其哥嫂同住。哥哥在外从事运输,每月收入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其本人无一技之长,无经济收入来源。

生活经历:周建兵几乎未受过学校教育,其母亲因独自一人承担家庭重担,疏于对他的教育管理,加之混迹于不良朋辈之中,受周围环境中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参与抢劫案件,已在狱中受刑四年。

存在问题:周建兵假释出监后,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生存,因其无专业技能,且文化知识又低,缺乏竞争能力,对社会认识不足,再加上社会层面对这类特殊人员的偏见,造成他就业十分困难;其次,周建兵的性格内向,从小孤僻,不善交友,平时闷声不响,行事草率。其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长期的监狱生活使本就内向的周建兵越发趋于沉闷。假释回来后,自认低人一等的周建兵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至也不向自家兄弟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理状态失衡;再次,其思想负担沉重,对家人怀有极深的负罪感和赎罪心理,对他人满怀戒心,对外界事物抱着排斥心理。

通过综合分析,司法所认为周建兵适应社会能力较差、社会交往出现障碍和心理压抑。性格内向的人往往都有强烈的自尊心,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使得他害怕被人嘲笑和鄙视,无法正常与他人交往。

二、实行社区矫正情况

周建兵假释后,外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周围社会关系基本隔断,对自己的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他选择用沉默和逃避来面对。针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司法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措施:

1、真诚感化,消除心理阴影。

司法所在为其确立矫正小组成员组成时,在社区工作人员中特别挑选年纪轻、活泼外向、沟通能力强的作为监管责任人,以“去标签化”的理念帮助周建兵打消抵触情绪。工作人员推心置腹地以情感召,使其思想上发生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封闭,对生活逐渐恢复信心。

2、鼓励就业,缓解生活压力。

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鼓励他学习一些基本技能,参加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在日后的社会竞争中实现自身价值。在司法所和家人的正向引导下,周建兵选择了学习营销知识,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在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后,应聘到一家五金店工作,使其有了能够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能力,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

3、服务社会,改善人际关系。

以参加社区服务为契机,创造合适机会鼓励他与身边人接触,逐步消除他与其他人相处的戒心,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能够用健康、平和的心态融入社会。

4、家庭关爱,重树生活信心。

积极争取家庭支持,多次沟通、动员、督促其家庭成员参与对周建兵的矫正教育工作,特别是其父亲去世,母亲对他的影响可谓极大。鼓励家人给予周建兵精神支持和生活引导,让其体会家庭温暖,增强对未来生活的期盼和动力。

三、矫正效果

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周建兵自卑、逃避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基本摆脱了对社会交往恐惧的心理阴影,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自觉参加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活动且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互动中联系思想实际及时消化,按时上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初步确立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现积极努力工作,人际关系良好,得到了身边同事和朋友的认可,已平稳融入社会。

点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在于因人施教,要根据矫正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措施。与普通人相比,社区矫正人员更需要得到关爱和理解,不仅要让他们“安其身”,更要“稳其心”,在他们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摆脱心理障碍,真正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滨城区司法局  陈娜  常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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