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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结婚防纠纷可作赠与公证

新晨报 2014-08-18 10:09 大字

近日,市民王先生来到我处称,他女儿经过短暂的恋爱就决定结婚,男方的家在外地农村,家庭条件很不好。自己和老伴不赞成女儿的“闪婚”决定,可又拗不过孩子,想到女儿结婚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老两口怕女儿吃苦就想自己出钱给女儿买套小户型的房子先住着。可又怕万一女儿“闪婚”后婚姻有变,房子又变成了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房子的来路说不清楚。为此,在律师的指引下来到我处咨询:如果自己在女儿婚前为女儿买房,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房子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万一女儿婚姻有变时这套房子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值班公证员耐心解释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你们夫妇俩在女儿婚前为她购置房产,只要没有明确说这套房子是给女儿女婿两个人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万一离婚时,你的女婿无权要求分割。

公证员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如果父母只想赠给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夫妻双方,则父母应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为防止将来出现纠纷没有相关证据,最好做一个赠与公证,同时,付款买房时最好留存银行的转账记录。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

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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