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
(上接6月29日A2)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构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和基础。《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当前安全监管实际,细化和完善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规定(第九条)。二是设置了安全总监岗位。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全面提升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广滨州等市的先进做法,《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享受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待遇,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条款。为充分借鉴和吸收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能,参考了外省市的做法,第十二条明确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四是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劳务派遣用工事故,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和物质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岗位风险津贴条款。为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低、责任重、工作积极性不高、优秀人才流失等问题,《规定》第十条参考了外省的做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七条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并明确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等制度。《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四是设置了职业病防治有关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五是《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设置和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配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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