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人工泳池水面250㎡以下需至少配救生员3人

滨州日报 1985-10-01 00:00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朱铭

随着夏季来临,游泳活动逐渐多了起来。您知道吗?这一看似普通的体育项目,却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顾名思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提高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工作要求,加强体育行政执法,履行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对保障参加健身活动群众的人身安全、促进经营场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企业主体又该如何履行各自职责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体育局群体科科长杨维海。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据杨维海介绍,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共四项,包括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在这四项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游泳”项目,它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和单纯意义的嬉水乐园、嬉水池等嬉水项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满足三方面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

杨维海介绍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是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是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具体来说,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制定了每个项目经营场所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这个说明性材料可以在滨州市体育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根据表格逐项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重新进行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

经营场所对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人数也有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游泳项目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滑雪项目至少配备5名取得滑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项目指导人员跟学员的比例为1:1。攀岩项目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该由谁来监管呢?

杨维海说,根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体育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截至目前,市体育局共梳理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25家

谁可以来经营这些项目呢?

杨维海说,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主体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后置审批。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加强监管。经营场所应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30日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目前,滨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践行三项制度,确保了经营活动的规范运行。截至目前,市体育局共梳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25家,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进行至少2次实地检查,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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