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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壮 通 讯 员  伊  冰 原告武某承包了本村村南土地2.319亩,合同到期后,通过村

鲁北晚报 2016-12-26 00:00 大字

□晚报记者  高  壮

通 讯 员  伊  冰

原告武某承包了本村村南土地2.亩,合同到期后,通过村委会承包土地的程序,原告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新合同自年9月日至年止。被告薄某系石庙镇某村村民,在武家村南经营家具店,该家具店与原告的承包土地相邻。被告因扩建家具店通过他人协商租赁了原告承包地中的0.亩,期限四年,年9月至年9月,租金每年每亩2 元,后被告在该地上建起了简易板房。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与原告协商续租,又不同意拆除板房并将土地返还原告。原告遂将被告诉上法庭。

惠民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某与被告薄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所占原告武某0.亩土地上的板房拆除,将所垫土方清除、恢复土地原貌(参照相邻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武某耕种;三、被告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某经济损失,自年9月日起按每年每亩2 元,按0.亩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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