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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处〔2016〕13号 山东海力健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1日发票违法&nbs

鲁北晚报 2016-10-11 00:00 大字

惠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国税稽处〔2016〕13号

山东海力健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1日发票违法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4年1月17日,你单位从陇西健诚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200131170,发票号码00368782- 00368806,金额2498052.13元,税额324746.87元,价税合计2822799元。

(二)2014年3月28日,你单位从陇西鼎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6200131170,发票号码00397520-00397544,00459562-00459586金额4979645.97元,税额647354.03元,价税合计5627000元。   

(三)2014年1月15日、16日,你单位于陇西健程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6200131170,发票号码00316185- 00316209,00367723- 00367747,金额4996776.11元,税额649580.89元,价税合计5646357元。

(四)2014年1月15日、16日,你单位于陇西立东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6200131170,发票号码00316135- 00316159,00367748- 00367772,金额4996938.1元,税额649601.9元,价税合计5646540元。

以上175份发票金额17471412.31元,税额2271283.69元已经由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虚抵增值税进项税。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271283.69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民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惠民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惠民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国税稽公告〔2016〕4号

山东海力健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国税稽处〔2016〕1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国税稽罚告〔2016〕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惠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0月8日

惠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国税稽罚告〔2016〕16号

山东海力健药业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月 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你单位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17日、3月28日从陇西健诚药业有限公司、陇西鼎顺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健程药业有限公司、陇西立东药业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发票代码6200131170,发票号码00368782- 00368806,00397520-00397544,00459562-00459586,00316185- 00316209,00367723- 00367747,00316135- 00316159,00367748- 00367772,共计金额17471412.31元,税额2271283.69元,已于开票当月分别认证。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拟对你单位处以追缴税款1倍的罚款   2271283.6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惠民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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