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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滨州日报 2016-07-27 13:33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滨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将全市8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两个“相对集中”区域,即:滨城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沾化区法院、博兴县法院为一组;邹平县法院、惠民县法院、阳信县法院、无棣县法院为一组,在以上两个“相对集中”区域范围内推行“以当事人(原告)选择权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2、原告可以选择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以上规定的两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选择其他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但应仅限于自身所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选择,“相对集中”区域之间不得交叉互选。以滨城区法院为例,原属滨城区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如当事人不愿意在滨城区法院起诉,可根据以上“相对集中”行政区域的规定,选择向沾化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或博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沾化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或博兴县法院应予立案登记。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权利。

4、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5、如果当事人在一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在不同法院重复起诉的,由最初立案受理的法院负责审理。

特此公告。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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