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凡在2014年01月01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的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辆,请车辆所有人于2016年04月9日至2016年07月9日期间到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联系电话:0543-53562340543-5356402
201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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