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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解除婚约彩礼钱女方还退吗?

鲁北晚报 2016-03-03 16:37 大字

【评析】:

本案属于证据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被告刘某对原告李某主张收了他1万1千元的定婚彩礼有异议,刘某负有举证责任,但刘某以自己的红帖不见了为理由拒绝提供。在法律上,被告刘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妨碍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推定被告所保管的半张红帖上的内容对被告不利,并根据当地风俗,两张红帖的内容应该相同,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万1千元的定婚彩礼,从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15年1月,惠民县李庄镇,男李某和女刘某准备结婚,按当地习俗,双方家长就有关彩礼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请一位中间人写了个红帖,红帖是用一张红纸对折后分别写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和一些重要活动内容,然后对折一分为二,各自保管。

当年6月份,双方因性格不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刘某返还财物1万1千元的定婚彩礼。

开庭时,原告出示了红帖做为证据,红贴写着”已付1万1千元的定婚礼金”。法庭要求女方刘某出示另一半红帖,刘某说,她的红帖不见了,并说虽然当时写着付1万1千元的定婚彩礼,但实际没有付过,后来说等结婚时一次性付清,当时太忙,一时疏忽,忘记叫中间人改正过来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原告李某的主张成立,判决被告刘某返还财物1万1千元。

□晚报记者 温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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