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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捡“外财” 小伙摊上事儿

鲁北晚报 2015-10-14 17:03 大字

贪念害死人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刘某来到惠民县城十字街农业银行的ATM边,正准备取钱,却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卡槽。刘某仔细一看,原来卡槽内已有了一张银行卡。

刘某心跳开始加速,他知道有人将卡遗失于此,同时他发现该卡已输完密码,直接处于可取款状态。刘某心中暗喜,经过查询,他发现卡内有余款6100元,便分3次取走了该银行卡内的6000元。

取款结束后,刘某心安理得地将6000元钱与卡放在自己包内,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在路上捡到了这6000元,属于“外财”。没几天,刘某不慎将那张银行卡丢失,但他并没有太在意,满满地也把这件事抛到了脑后。

不久后的一天,刘某住处来了两名警察,两人向刘某亮明身份后,称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到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此时的刘某大脑一片空白,随后他忽然反应过来,在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的同时,第一时间退回了6000元赃款。然而法不容情,刘某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警方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冒领被害人卡内存款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不过刘某主动退赃,并取得持卡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警方提醒,如果遇到此类“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切莫冒领别人的钱款,否则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警提醒,如果一时按捺不住贪念冒领了别人的存款,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并交出冒领的款项和银行卡,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要在短期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前自首,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具体情况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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