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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损坏 新人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获支持

农村大众报 2015-09-18 16:49 大字

2015年1月份,惠民县的王子超与张子慧为了办婚礼,找到了惠民县某知名婚庆公司,商谈婚礼当天举办事宜。经过一个小时的商讨,双方初步达成口头协议:王子超与张子慧预交定金5000元,待婚礼结束后另付尾款5000元;该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负责婚礼车辆、会场布置、摄像、主持等事宜。

王先生与张女士大喜之日当天,该婚庆公司如约提供了婚车、现场布置等服务,并主持了一个非常精彩的婚礼仪式。婚礼结束后,小两口当即付给该婚庆公司剩余款项5000元。婚后第三天,两人去婚庆公司取结婚录像时,却被告知录像已损坏,不能正常播放。小两口向婚庆公司提出退还10000元的婚庆服务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主张,但遭到了婚庆公司的拒绝。几番协商无果,王子超与张子慧诉至惠民县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总计6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婚庆服务公司因自身工作过失,未能全面履行录像和刻制光盘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综合考虑到该婚庆服务公司履行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故两原告应在该婚庆公司履行义务的范围内交纳服务费用。同时,因被告婚庆公司的过失行为导致两原告具有纪念意义的婚礼场景不能再现,给两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应支持两原告合理的精神抚慰金主张。最终,双方达成由该婚庆服务公司退还两原告婚庆服务费用2000元,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调解协议。(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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