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添妻名夫妻离婚房产须分割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全国各地兴起房本更名热。日前,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婚后房本添加妻子姓名而引发房产争执的离婚纠纷案件。
孙某于2010年通过摇微信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陈某,之后双方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孙某为讨得陈某欢心,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妻子陈某的姓名,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孙某与陈某协议离婚,陈某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孙某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支持了陈某的离婚请求。在处理该房屋时,法官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不一,最终法官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并由孙某支付陈某一定的房屋分割款。
法官后记:房屋权利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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