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没有拿到许可证 就敢私自开诊疗所

鲁北晚报 2014-06-20 12:06 大字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人命关天,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相关资质认定,否则将受严厉处罚。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非法行医案件,两名被告人高玲、杨天(以上均为化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和两万元。

惠民县的高玲在中专毕业后,一直在不同的场所打零工,没能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2008年10月以来,高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某村开了一间药店,在里面从事打针、输液等简单的诊疗活动。2009年8月3日,高玲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惠民县卫生局查处,责令她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高玲仍不知悔改,2012年7月27日,高玲在再次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惠民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无独有偶,家住惠民县某镇的杨天也是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一家药房,并在自己的“山东省乡村医师执业证书”脱审失效的情况下,在药房内从事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2009年5月8日、12月21日,杨天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惠民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随后杨天仍故技重施,2012年7月25日被惠民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均属于此范畴。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高玲、杨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做出了以上判决。

新闻推荐

上半年滨州市3484对夫妻分道扬镳

□晚报记者 张丽 通 讯 员 颜斌 张帅   晚报讯 来自滨州市民政局的信息,2014上半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4011对,另...

惠民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惠民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