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走街串户推销 趁人不备盗窃

鲁北晚报 2014-04-22 18:05 大字

地点:

沾化县人民法院

想发家致富而又不愿受累,绞尽脑汁想歪主意,最终害人害已,难逃法律的制裁。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推销按摩器为由实则趁机偷窃财物的盗窃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

从安徽老家出来打工的贺静在辗转到了滨州后,结识了同样是安徽老乡的卢明夫妻俩(以上均为化名),由于三人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很难找到轻松省力的工作,只能去打一些靠体力挣饭吃的零工。三人可谓绞尽脑汁,正路走不通,三人就想起了歪路。一天,贺静找到卢明夫妻俩,声称自己想到了一个既轻松又能挣钱的好办法,那就是向中老年妇女推销按摩器,如果她们不买就趁机偷窃她们身上的财物。

2012年10月,三人开始着手进行自己的发财大计,他们先从一个按摩器械经销商手中低价购买了一小批简单的颈部按摩器材,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决定先在偏远县区试试手,如果不成再从长计议。10月中的一天,贺静坐上了开往沾化县的客车,到了沾化,贺静就近走进了一家养殖厂的大门。让贺静喜出望外的是,养殖厂里只有老板娘一个人看家,贺静先上前与老板娘攀谈,发出一些人到中年身体劳损受不住劳累的感叹,成功取得了老板娘的共鸣。随后,贺静声称自己有好用的按摩器械,老板娘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贺静请进了屋里,让她终于有了机会盗窃。

贺静将按摩器试戴在老板娘颈间,然后告诉老板娘试用按摩器有可能损坏她脖子上戴的首饰,骗老板娘将颈间的金项链取了下来放在一边。当然,这样简单的按摩器械不可能治好老板娘的劳损,试戴过后,老板娘就婉言谢绝了贺静的推销,将贺静送出了大门。可她哪里想到,金灿灿的项链此时已经躺在了贺静的口袋里。首战“告捷”的贺静尝到了甜头,回到滨州立刻便开始向卢明夫妻俩传授经验,随后三人开始了疯狂作案,短短两天时间,他们流窜到沾化县和无棣县多个村庄和小区,以同样的手法盗窃作案6起,总涉案价值近15000元。

在接到多个受害人举报之后,警方掌握了三人的动向,最终三人在沾化县落网,并站上了被告席。

离婚三年纠纷再起 立案调解化争端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拒绝与妻子离婚,丈夫消失三年,这场持续三年的恩怨纠葛最终在调解中化于无形。

惠民县的刘强(化名)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了后来的妻子周玲(化名),两人一直相敬如宾,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爱情做基础,却也平淡地走过了近十个年头。近几年,由于刘强离家外出打工,到外地的建筑工地上做些辛苦的活计,夫妻俩自此长期分隔两地。由于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逐渐濒临破裂的边缘,2009年8月,周玲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出与丈夫刘强离婚。

接到妻子要求离婚的消息,身在外地的刘强十分气愤,虽然他对妻子也没有多少深厚情感,但是他觉得自己在外拼死拼活,却被妻子一脚踢开,这让他心里十分委屈,于是拒绝离婚。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依法向刘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刘强拒不接收,为了逃避上庭、让妻子离不成婚,刘强离开了家,也没有回到自己打工的地方,而是从此不知去向,办案法官寻找了多次,都无功而返。但是刘强的执拗却没有影响法院的宣判,2009年12月,法院采取缺席宣判的方式,依法缺席判决周玲与刘强离婚,婚后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原告周玲所有,周玲需给付刘强一半的楼房折价款,并向刘强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2013年4月,刘强终于回到了家乡,此时距离他与周玲的离婚判决生效已经过了三年,周玲也找到了新的港湾,看到昔日的妻子、房子都不属于自己了,刘强恼羞成怒,以自己未参加诉讼、判决不能成立为由,申请法院再审两人的离婚案,一对在法律上已经离婚三年多的昔日夫妻再度站上了公堂。

法庭受理后,对卷宗进行了重新审查,法官多次找到刘强与周玲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刘强未出庭参加诉讼应归责于他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但考虑到驳回刘强的申请会激发他的不满情绪,让他与周玲的矛盾恶化,周玲的一半楼房折价款可能就会拒绝还给刘强,有可能引发新一轮连环诉讼,于是法官决定耐心调解两人的纠纷。

在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刘强逐条解释有关再审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周玲积极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依法给付刘强楼房折价款。最终,周玲将楼房折价款及利息15万元一次性付清,刘强也熄灭了怒火,撤回了再审申请,离婚三年后的纠纷圆满解决。

合同先履行后签订 出现纠纷该咋办?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在涉及两公司合作之时,一定要先签订条款明确的合同,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十分麻烦。

无棣县一家建设公司承揽了某小学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公司向一家建材企业购买木材模板。建材企业按照约定如数提供了货物,但建设公司却没有结清全部货款,尚有50万元欠款未付给建材企业,后来由于拖欠时间太久,建材企业索要无果,将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可谁也没想到,一桩本来前因后果清晰明了的案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原来,由于工程建设紧急,两家公司并没有在合作之初就先签订条款明晰的木材模板购销合同,建设公司在向建材企业口头说明了所需建材的数量后,建材公司便预先依照约定,在2012年春天提供了所有建材,但两公司之间的明确合同则直到2012年12月3日才正式签订。被告上公堂之后,建设公司以两公司之间的木材模板建材交易没有合同支持为由拒绝交付货款。这时,建材公司才意识到合同签订日期滞后的问题,于是在合同上将签订日期从2012年12月3日涂改成了2012年1月3日,但这一擅自涂改合同的行为反而更被被告建设公司抓住了把柄。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建材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木材模板购销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及对本案是否有实质性影响。关于这点,原告建材公司和被告建设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原件,建材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时间存在涂改现象,而被告建设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12月3日清晰明确,建材公司对证据瑕疵的解释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笔误,但法院综观该二份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应当认定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确实是被告建设公司主张的2012年12月3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12年1月3日。

尽管如此,但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供货、被告收货,双方对货物数量、合同金额均无争议,应当认定原被告已实际履行了该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在先,签订时间在后。书面合同是对当时口头合同的追认,对本案的交易行为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依旧判决被告及时付清货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只有公司法人本人,未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情况下,由此一人清偿公司债务。

2013年,无棣县的冯康(化名)所在的公司多次向一家不锈钢公司购买不锈钢产品,共计货款20万元,不锈钢公司多次催要,冯康公司仅给付货款16万元,剩余4万元货款未结清,随后,不锈钢公司将冯康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

无棣县人民法院查明,冯康所在公司于2010年成立,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该公司变更为被告冯康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冯康的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没有完整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目。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锈钢公司与被告冯康所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冯康公司欠原告不锈钢公司货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公司系被告冯康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既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没有完整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目,无法证实被告冯康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被告冯康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一起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未能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导致股东个人连带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案例。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对公司来说,全部财产是其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界限;对股东来说,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或者债权人都不得要求股东超过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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